(2017)甘04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鹏星与李国峰、姚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星,李国峰,姚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851号原告:张鹏星,男,汉族。被告:李国峰,男,汉族。被告:姚金霞,女,汉族。原告张鹏星与被告李国峰、姚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诉讼状中载明被告李国峰、姚金霞的住址进行送达时,发现该住址无人居住,后经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现在具体住址,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鹏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退还原告张鹏星。审判员 马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晓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