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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鹏星与李国峰、姚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星,李国峰,姚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851号原告:张鹏星,男,汉族。被告:李国峰,男,汉族。被告:姚金霞,女,汉族。原告张鹏星与被告李国峰、姚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诉讼状中载明被告李国峰、姚金霞的住址进行送达时,发现该住址无人居住,后经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现在具体住址,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鹏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退还原告张鹏星。审判员  马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晓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