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党勇与张青、张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张群,党勇,张少华,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霞。上诉人张青、张群因与被上诉人党勇、张少华、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青、张群以本案无上诉必要为由,分别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青、张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青、张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青负担575元、张群负担5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妍审判员 刘占省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霞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