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赖耀军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耀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214号罪犯赖耀军,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岱山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舟岱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耀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赖耀军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浙舟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胡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长湖监狱指派警官凌某、陆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赖耀军在服刑期间(考核期自2013年12月起至2016年11月止),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赖耀军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赖耀军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赖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赖耀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耀军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