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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被执行人赵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1民初93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丹(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277837.3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中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