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6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无业。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兆光、李淑萍,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罗某某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杨某吸食冰毒。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杨某吸食冰毒。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罗某某、杨某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马某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其家中主卧室内容留马某、杨某一起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6次8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提交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不大;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6次8人次,有一定的危害后果,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