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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827吴某某与江苏某某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娣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及被执行人为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指定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