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岳阳明灏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与俞颂艳、俞建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明灏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俞颂艳,俞建明,樊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明灏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负责人王欣阳,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俞颂艳,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俞建明,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樊志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岳阳明灏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颂艳、俞建明、樊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俞颂艳、俞建明、樊志强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颂艳、俞建明、樊志强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