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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旺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彭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81196557E。法定代表人:袁如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旺,男,1973年3月27日生,住德令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宏路9号泽星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09017G。法定代表人:卫玉让,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住所地德令哈市柏树山。负责人:严泽中,男,1961年5月6日生,住德令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德令哈市乌兰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0015078281A。法定代表人:孟海,州长。原审被告: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莲湖路5号建设花苑10号楼202室,营业执照注册号632800009002778。法定代表人:于克巍,经理。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旺、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树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海西兰洋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后逾期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兰洋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萍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谢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显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