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504王秀红与杨存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红,杨存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04号原告王秀红,女,1957年5月21日生,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刘宝珍,兴化市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存所,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红与被告杨存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红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审理中,双方庭外已和解,故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红撤回对被告杨存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雨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