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国振涛诉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振涛,舒兰市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541号原告:国振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白玉洋,经理。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杨士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国振涛诉舒兰市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国振涛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权湖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云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