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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五河县东刘集镇大程村村民委员会与丁筠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东刘集镇大程村村民委员会,丁筠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民初907号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大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东刘集镇大程村,组织机构代码05974689-4。法定代表人:程兆兵,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冠武,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王华乾,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丁筠兰,女,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大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程村委会)与被告丁筠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大程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冠武、王华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程村委会诉称:2010年3月,原告按照五河县东刘集镇有关农村改造计划安排,承建一处小区安置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底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被安置户分别入住新房。被告丁筠兰是其中被安置的一户。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对购房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尚欠购房款10385元,双方立下确认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安置购房款103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大程村安置小区购房款数确认书一份,证明被告丁筠兰尚欠10385元购房款未付。被告丁筠兰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丁筠兰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大程村委会所举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3月,原告按照五河县东刘集镇有关农村改造计划安排,承建一处小区安置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底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被安置户分别入住新房。被告丁筠兰是其中被安置的一户。2015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对购房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尚欠购房款10385元,双方立下确认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另查明,程立为与被告丁筠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大程村委会承建小区安置工程,被告丁筠兰是其中被安置的一户,安置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安置小区购房款数确认书,双方明确被告丁筠兰尚欠10385元购房款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丁筠兰支付拖欠安置购房款1038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筠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而产生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筠兰应支付拖欠原告五河县东刘集镇大程村村民委员会安置购房款10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丁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敏执行款请汇至:中国工商银行五河支行收款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13×××24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