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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才与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891号原告刘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系吉林省磐石市福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本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与被告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8.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2,129.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46,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 信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鸿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