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营茗仁茶行与山东三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茗仁茶行,山东三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874号原告:东营茗仁茶行。住所地:东营商贸园太湖街。被告:山东三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蔡祖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朋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三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茗仁茶行与被告山东三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茗仁茶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茗仁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赫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