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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生军、杨庆绒诉桑植县林业局及第三人桑植县竹叶坪乡鸡公垭林场林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军,杨庆绒,桑植县林业局,桑植县竹叶坪乡鸡公垭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2行初11号原告杨生军,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原告杨庆绒,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桑植县。与原告杨生军系夫妻关系。被告桑植县林业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街。法定代表人周怀球,局长。第三人桑植县竹叶坪乡鸡公垭林场,住所地桑植县竹叶坪乡鸡公垭村。法定代表人喻波,场长。原告杨生军、杨庆绒诉被告桑植县林业局及第三人桑植县竹叶坪乡鸡公垭林场林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桑植县竹叶坪乡鸡公垭村村民委员会已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林权争议问题,原告以等待桑植县人民政府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军、杨庆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生军、杨庆绒负担。审 判 长  谷 川审 判 员  蒋晓莉人民陪审员  刘经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庹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