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河东、张秋荣、张学斌、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194号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王河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保全人:张秋荣,女,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保全人:张学斌,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海阳市。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王河东、张秋荣、张学斌、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王河东、张秋荣、张学斌、山东省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159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保全人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1)于学清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2)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赵晓静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3)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邵利君名下的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5000.00(申请保全人延吉市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嘉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