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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北莹司法赔偿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北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内07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王北莹,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赔偿请求人王北莹于2017年2月15日以违法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王北莹以与其同时被刑事拘留的四人已经经过行政诉讼且均败诉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北莹因违法拘留向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被予以驳回,向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经过复议维持鄂温族自治旗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与王北莹同时被拘留的四人曾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对其拘留的行政行为违法,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起诉的四人不服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北莹以其国家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为由撤回国家赔偿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王北莹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