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川县竹园志元采石场与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149号青川县竹园志元采石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川县竹园志元采石场与被执行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川县竹园志元采石场依据(2015)广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石粉款及诉讼费共计194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标的款19480.00元,执行费19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5)广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