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7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3月12日5时许,醉酒驾驶凯迪拉克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1mg/100ml。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3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