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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韩永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韩永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736号原告: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安德鲁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曲绵明,经理。被告:韩永江,男,汉族,59岁,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诉讼案件正在上诉审理期间。本案必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宋继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俊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