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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422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2275号原告:邓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赵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陪审员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张辉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骆家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