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钱志生与张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生,张荣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民初86号原告钱志生,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张荣新,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原告钱志生与被告张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志生、被告张荣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志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示: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49075元,及从2017年1月26日按月息1.5分计算至支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模板供应商,被告为经销商。2014年初开始模板生意往来。2015年2月1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6487元。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25日之前结清货款,否则按月息一分半加收逾期付款利息。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货款。至2017年1月25日止,被告欠原告364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2588元,合计49075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被告后来支付1万元是用以抵265张旧模板款。97张新模板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张荣新辩称,我不是原告的经销商,只是原告把货送过来,卖掉后我打款给原告,没有卖掉的原告自己拉回去。原告送给被告模板共4300张,扣除新板100张、旧板350张、2600元运费及我支付给原告的183400元,我实际只欠原告21900元,欠条是我打的,但我不认可上面的欠款数额。我出欠条后付了1万元,是支付欠条中欠款的钱,不是抵旧模板的钱。我现在拿不出钱来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开模板店时,原告送模板到被告处销售,两人开始生意往来。2015年2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为被告欠原告模板款36487元,另有单价54元的新模板97张在仓库,旧模板265张在工地。当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其中载明:“欠条欠到钱志生模板款36487元仓库新模板玖拾柒张、单价伍拾肆元正旧模板贰佰陆拾伍张(工地350张)今欠人姓名张荣新身份证:2015.2.25之前付清欠款(超过加利息)月息1分半2015.2.16”。2015年年底,被告支付原告1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索欠款,被告以他人尚欠其款,其无钱支付欠款。2017年1月,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欠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欠条,可以确认被告在2015年2月25日欠原告模板款36487元。双方对仓库新模板及工地旧模板未结算价格,又未协议好模板归属问题,且欠条约定2015年2月25日前付欠款,庭审中原告又称新模板与被告无关系,因此,被告于2015年年底支付给原告的1万元,应为偿付欠条上注明的欠款的款项,原告称1万元系用于抵扣旧模板款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实欠原告21900元,因其提供的计算方式原告不予认可,且没有足够证据佐证,而原告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因此,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欠条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且逾期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被告至今未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1.5分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志生模板款26487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36487元为基数以月息1.5分自2015年2月26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以26487元为基数以月息1.5分自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张荣新负担827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账号:14×××48。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冷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