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辉、唐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唐金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61-1号申请人刘辉,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唐金水,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唐金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金水、XX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唐金水名下登记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赣E×××××),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上述情况本案需暂时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