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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荣强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195号原告李荣强,男,汉族,1949年4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钟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宗奎(特别授权),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精河路龙文水岸小区5号楼7-12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钟小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兵,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龙文水岸4号楼2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强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荣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184元,经本院院长批准缓交至执行阶段。审判员  张成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