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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民初62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金村镇背荫桥往西200米。法定代表人:王伟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倪林,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法定代表人:张晋兵,公司经理。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晋E×(三一牌重型非卸货专项作业车)车辆归原告所有(约五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车辆晋E×(三一牌重型非卸货专项作业车)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辆查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贵院在被告与第三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晋05执2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晋E×(三一牌重型非卸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查封。晋E×(三一牌重型非卸货专项作业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购得,并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故请求确认晋E×(三一牌重型非卸货专项作业车)归原告所有,并判令立即停止对该车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对抗要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过户手续作为登记行为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非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生效要件,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实际支付购车款,不能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购车交易,即使证据真实,因案涉机动车未完成交付,因此尚未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原告尚未取得案涉机动车所有权,只享有与其他一般债权人等同的债权请求权。故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2012年9月20日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卖车协议书》;2、2012年9月10日和12日普通发票若干支,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混凝土泵车,未标明规格型号。3、2012年9月24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回单),出票人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5181147.26元和18852.74元;4、2016年5月8日晋E244**的机动车辆保险单;5、晋E×号车辆信息、行车证、照片;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是涉案车辆晋E×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所有人。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虽与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卖车协议书》,约定将第三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的晋E×号三一牌重型非卸货专项作业车以520万元价格卖给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但其提供的2012年9月10日和12日的普通发票中规格型号一栏未载明是涉案车辆;2012年9月24日的两支进账单的金额分别为5181147.26元和18852.74元,该进账单未载明付款用途;庭审仅提供2016年5月8日以其为投保人的机动车保险单,未提供2015年之前的以原告为投保人的对涉案车辆进行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另,该车辆至今未过户,登记车主仍为第三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故原告主张其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判令晋晋E×三一牌重型非卸货专项作业车归其所有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向丽审判员  张 钰审判员  郭永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