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李更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李更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4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一层。负责人郭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亮,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更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李更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王 革人民陪审员 杜国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