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军伟与谢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伟,谢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73号原告:李军伟,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谢占强,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伟诉被告谢占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伟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