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义凤与陶福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义凤,陶福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176号原告:关义凤,女,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田,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福宝,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关义凤与被告陶福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