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树文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文,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92号原告:刘树文。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微,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树文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刘树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树文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