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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冰成与湖北卓瑞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成,湖北卓瑞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冰成,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湖北卓瑞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北路。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冰成与被执行人湖北卓瑞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冰成于2017年3月2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伤待遇1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湖北卓瑞劳务有限公司已将工伤待遇138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冰成,申请执行人李冰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冰成与被执行人湖北卓瑞劳务有限公司(2017)鄂0303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