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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辛风玲诉辛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风玲,辛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18号原告辛风玲。委托代理人张虎强。被告辛建林。原告辛风玲诉被告辛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辛风玲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风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辛风玲承担。审 判 长  杨 睿审 判 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