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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守满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满,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383号原告:王守满,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陈浩,男,199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王守满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守满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守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守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王守满已预交),由王守满负担。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