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人民法院与王术成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747号被执行人王术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金穗小区。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黑03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8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王术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依法对王术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王术成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