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3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倪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倪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倪忠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忠立即向申请人周伟支付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倪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倪忠在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倪忠在某公司的工资收入25487.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查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