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玲连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连,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刘玲连,女,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安街综合楼2楼,现在办公地为常德市莲池路283号2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春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詹文明,男,1935年1月17日,汉族,邵阳市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玲连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信息,经本院查实后,已实施存款冻结,因冻结的存款是常德市房产局的房屋建筑保证金,且房屋建筑验收未竣工,暂时不能予以扣划。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