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成德全与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德全,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404号原告:成德全,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赵荣,董事长。原告成德全与被告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成德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德全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成德全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窦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