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继忠诉被告杨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忠,杨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8号原告:马继忠,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杨萍,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委托代理人:李杭,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忠诉被告杨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