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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万盛、滕绍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盛,滕绍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黄万盛,男,1980年6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滕绍智,男,1989年3月15日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万盛与被执行人滕绍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滕绍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