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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杨兆光与被执行人张德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光,张德洋,牛米可,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兆光,男,生于1980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德洋,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牛米可,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袁帅,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杨兆光与被执行人张德洋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牛米可有超威电池26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米可所有的超威电池26箱。其中6-DZM-12(4只装)6箱;6-DZM-20(4只装)4箱;6-EVF-45(4只装)2箱;8-DZM-20(4只装)2箱;6-EVF-32(4只装)3箱;6-DZM-21.8(6只装)4箱;6-DZM-20(6只装)2箱;6-DZM-20(6只装)3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行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