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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