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