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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文成与雷存刚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成,雷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成,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严庄村*组,身份证号6121271983********。被执行人:雷存刚,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安三村*组。身份证号6121271968********。本院执行胡文成与雷存刚债务转移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存刚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雷存刚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胡文成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