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宋成龙、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成龙,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宋成龙,男。被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24143538X。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成龙与被执行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民终4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20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