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志勇诉被姜子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勇,姜子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215号原告薛志勇(反诉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被告姜子洋(反诉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勇(反诉被告)诉被告姜子洋(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志勇、反诉原告姜子洋均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志勇、反诉原告姜子洋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勇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姜子洋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原告薛志勇负担。反诉费7300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反诉原告姜子洋负担。审 判 长 王 鸿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鹤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