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方根思与杨国胜、杨国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根思,杨国胜,杨国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634号原告:方根思被告:杨国胜被告:杨国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号豫龙商贸城*号楼*层。原告方根思与被告杨国胜、杨国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