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久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211号王久文:本院在执行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剑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缴纳罚金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4)剑阁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