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彭雷与赖颖、陈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雷,赖颖,陈华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雷,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赖颖,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占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冶蒙,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银,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雷、赖颖因与被上诉人陈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清彭雷与陈华银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存在、陈华银的婚前债务是否用于陈华银与赖颖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上诉人赖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孟晓春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弯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