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张子荣、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张子荣,杨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137号原告:王志明,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杨、邓成卓,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子荣,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杨丽娟,女,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明,云南律知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林,云南律知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明诉被告张子荣、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原告王志明与被告张子荣、杨丽娟明确约定借款协议发生争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原告王志明明确其住所地为原告张子荣身份证登记住址,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碧城镇樊厂村委会,且被告张子荣、杨丽娟均认可上述原告住所地。故本案根据其约定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