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何行、杨枭、李扬、丁香抢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行,杨枭,李扬,丁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行。被告人杨枭。被告人李扬。被告人丁香。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行、杨枭、李扬、丁香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行、杨枭、李扬、丁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初,被告人何行、杨枭听说被害人罗某某赌博赢了钱,便起意找其“吃钱”,并将此意图告知被告人丁香,让丁香帮忙留意罗某某的行踪。2016年10月11日7时许,丁香得知罗某某的行踪后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了何行。何行立即前往德阳市旌阳区石桥新村寻找罗某某,并通知了杨枭,杨枭又邀约了被告人李扬共同前往。何行在石桥新村“芙蓉兴盛”超市内找到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致罗某某手及脸部受伤。随即赶到的杨枭、李扬又对罗某某进行了殴打。后三人强行将罗某某拖拽上出租车,并在车内用手铐将其铐住并带至杨枭租住房,又将罗某某铐在房间窗户护栏处。何行、杨枭、李扬、丁香在房间内继续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向罗某某要钱,并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其身上没有值钱财物。期间,杨枭还试图转走罗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内的款项未果。此后,四被告人强迫罗某某将典当笔记本电脑的收据交出,杨枭持收据将罗某某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取出后予以变卖。四被告人将变卖笔记本电脑所得赃款1700元瓜分后于当日17时左右将罗某某放走。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被抢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564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行、杨枭、李扬、丁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行、杨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扬、丁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行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杨枭庭审中辩解称,被害人欠自己的钱,自己未打过被害人、未碰过被害人的手机,未向被害人要过钱。被告人李扬庭审中辩解称,不知他们是吃钱,自己没有参与抢劫,自己是非法拘禁。被告人丁香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何行、杨枭听说被害人罗某某赌博赢了钱,便起意找其“吃钱”,并将此意图告知被告人丁香,让丁香帮忙留意罗某某的行踪。2016年10月11日7时许,丁香将罗某某的行踪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了何行。何行即通知了杨枭,杨枭又邀约了被告人李扬共同前往德阳市旌阳区石桥新村寻找罗某某。何行在石桥新村“芙蓉兴盛”超市内找到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致罗某某手及脸部受伤。后三人强行将罗某某拖拽上出租车,因罗某某在车内反抗,何行、杨枭便在车内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并用手铐将其铐住,带至杨枭的租住房内,铐在房间窗户护栏处。何行、杨枭、李扬在房间内与随后到来的丁香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向罗某某索要钱,并叫其将自己身上的物品交出。因发现罗某某身上没有值钱财物,杨枭还试图转走罗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内的款项也因没钱未果。随后,罗某某被迫将典当的笔记本收据交给杨枭,杨枭将罗某某所典当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取出变卖,四被告将变卖笔记本电脑所得赃款1700元予以瓜分后于当日17时许将罗某某放走。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涉案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5643元。另查明,杨枭在典当行取罗某某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时垫付1600元,后以3800元变卖,其中500元因电脑无充电器和电脑壳被买家扣留,所得赃款1700元,何行分得400元,杨枭、李扬、丁香各分得300元,另有200元用于四被告买菜,200元给罗某某让其补办电话卡(因李扬在去罗某某所住宾馆取回罗某某手机的路上将罗某某手机卡取出弄坏扔掉)。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杨枭的租住房内搜出金属手铐一副、自制枪支一支、砍刀五把,并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信息、前科资料,证实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前科情况。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苹果产品销售单复印件、三包凭证,证实涉案苹果电脑的相关信息。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杨枭的租住房内搜查情况及物品扣押情况。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涉案苹果牌MacBookAir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5643元。7.辨认笔录,罗某某辨认出“枭哥”杨枭、“黑衣男子”李扬、“何姓男子”何行,辨认在芙蓉超市内被砍伤的地址、被强行拖上出租车的地址、出租车到达的位置凯旋国际地下车库、被强行带至的地址;杨枭辨认出罗某某、李扬、何行,辨认强行将罗某某拖上出租车的位置、出租车到达的位置凯旋国际地下车库及强行将罗某某带至的房屋;李扬辨认出罗某某、杨枭、何行,辨认强行将罗某某拖上出租车的位置、出租车到达的位置凯旋国际地下车库及强行将罗某某带至的房屋;丁香辨认出杨枭、何行。8.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我绰号“火星”,2016年10月10日,我和苏苏、丁香在皇钻宾馆住宿,次日7时许,我到芙蓉超市买水,何姓男子过来喊我跟他走,我问他做啥,他就拿了一把刀向我砍过来,我举起左手去挡,对方的刀就划伤我左手虎口处和嘴角,后何姓男子打电话喊人过来,枭哥就来了,二人强行把我拉出超市想拉上出租车,我一直在挣扎,又来一黑衣男子将我强行弄上车了,我在车上也在挣扎,何、枭就按住我的头往后排推并不停用拳头打我,他们给我戴上手铐,把我的衣服翻过来蒙住我的头,把我带到凯旋国际一个房间里,后又把我铐在客厅的窗户护栏上面,何姓男子就用拳头打我头部,枭哥一直叫我找钱,并问我手机在哪,我说了后他就喊黑衣男子去皇钻宾馆拿,过了会黑衣男子就和丁香一起到房间来了,丁香打了我一耳光并说“好生想这个事情咋解决,解决好了你就可以走了”,到了下午我就给枭哥说我去把我的电脑在当铺直接卖了把钱给他们,我再回去凑1000元,之后枭哥就联系了一个人并把我的当票拿着去取电脑、卖电脑,之后回来说卖了3800元,因我对杨枭他们说过我离开之后再想办法找点钱给他们,杨枭就拿了200元让我补卡,方便之后联系他们,好再在我这拿些钱。之前何姓男子就故意找茬说我骂他,还要了我的电话号码,多次给我打电话我都没接,我想是之前我打牌赢钱,这些人知道了,想让我把钱拿出来。强行带走我的三个人在房间都打了我,枭哥手脚并用打我、用皮带打我,何姓男子用拳头打我的头和身上,黑衣男子打我耳光。从我上出租车到离开房间,他们一直用手铐铐着我。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当时我的当条被他们搜出来了,他们看到当票后就问我怎么回事,因为他们一直叫我找钱、打我,我当时为了不再挨打并离开,就只好提出让他们把当票拿去把笔记本电脑取回来再拿去卖了,之后我出去再想办法找点钱给他们。我用枭哥的电话打给况老板说我有事,让我朋友来把电脑赎回来。该电脑是苹果牌MacBookAir型笔记本电脑,在电脑面板中间苹果标志外我贴了一个彩色骷髅标志。我去芙蓉超市时身上有几块钱零钱、当票、农业银行卡,我被带到凯旋国际后,杨枭和李扬都搜过我身,当时把我带的东西都搜出来了,还搜走我的手表和菩提项链。他们一直问我有没有钱,我一直说没钱,杨枭不相信,等丁香把我的手机拿过来后,他们让我把我手机微信、支付宝密码说给他们,杨枭就用我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因为没有钱都失败了。我在现场看到何行拿一把自制的改装枪在那耍,何行没有拿枪威胁我,只是想拿刀砍我,但被杨枭阻止了。中途我到处找朋友借钱时,杨枭说我之前赌博赢了钱,那些钱都用哪去了,我当时就说赢钱都是很久之前了,钱早就用完了,当时说的时候何行、李扬、丁香都在房间,都听到杨枭说我赌博赢钱这个事。最开始的时候李扬、杨枭、何行把我从芙蓉超市押上车的过程中,用手打我,李扬还用脚把我往出租车里面踢,之后我被带到凯旋国际,李扬还用刀打了我屁股几下,还给我说老实点,搞快想办法找点钱出来,早点解决早点走。李扬、丁香拿我手机到凯旋国际的路上,我听到李扬给杨枭打电话说我这电话卡和其他人的卡不一样,可能有什么追踪功能,杨枭就叫他把我的电话卡丢了。9.证人证言(1)彭某某的证言,2016年10月11日7时许,我工作的芙蓉超市刚开门,有两个男子在超市门口相互推搡,一男子对另一男子说“你等我一下,我买一瓶饮料就跟你走”,然后说话的男子就走到柜台边向我要纸,我就看到该男子手上在流血,我给了他纸后他们就一起出去了。(2)况某某的证言,2016年10月10日下午,一男子拿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到我铺子上来当,我们说好之后我就给该男子开了当票,我看他签的名字是罗某某。次日下午,罗某某打电话说他让他朋友拿当票过来取电脑,之后就来了两名男子拿着当票来赎电脑,我就按我和罗某某说好的收取了1500元的本金和100元的利息之后就把电脑给他们了。这台电脑是一台银灰色的是苹果牌MacBookAir型笔记本电脑,在电脑外表面板中间苹果标志外有一个彩色骷髅头标志。10.被告人供述(1)何行的供述,2016年10月十多号的一天,丁香发短信告诉我说火星在石桥新村那边的宾馆里,我告诉了杨枭并到凯旋国际找杨枭,杨枭带上砍刀、叫上李扬,我们三人到石桥新村找火星,我们到了该宾馆后丁香说火星在前面超市,我过去喊火星跟我走,杨枭和李扬也过来了,我们三人把火星拖出超市拦了出租车将他带到凯旋国际地下停车场,在出租车上火星不听杨枭的话,杨枭喊李扬拿了一副手铐把火星铐起,我们把火星带到杨枭出租房。手铐是杨枭的,在出租车上,我、杨、李三人一起把罗某某按倒才铐起的,到住处后是杨枭铐的,杨枭还用皮带抽过罗某某。在杨枭住处,杨让罗某某把身上东西拿出来,罗某某就拿出来,我记得有一块表、一个菩提锁链,没有现金。杨枭当时问过罗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密码、游戏账号和密码,罗某某说了,杨的目的是下他微信、支付宝、游戏里的钱,结果杨发现都没钱。我们之前就知道罗某某有个笔记本电脑,当天因罗某某身上没钱,杨就问他电脑哪去了,他说当了,杨叫他把当票拿出来,后杨就拿当票把笔记本取回来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当时杨叫罗某某把当票拿出来时,我、丁香、李扬都在场。处理笔记本的钱杨枭给我、丁香、李扬都分了的,分给我四百元,他们我不知道。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四人都打过罗某某。在刚找到火星的时候,我当时手上拿把刀,火星往我身上冲,然后他自己被我手上的刀划伤了,我看见他嘴角处有个口子在流血。我和火星没有债务关系。开始是丁香给别人说罗某某打游戏赢了十多万,当时我和杨枭在场听见了,杨提出去吃罗某某的钱,我同意了,后来丁香也想参与吃罗某某的钱,我和杨就让她帮忙留意,找到罗某某就通知我们,后来就发生了这件事。李扬知道我们的真实意图,之前我和杨找过罗某某一次但没找到,回来后在杨住处我们说过吃罗某某的钱,李当时也在场,所以在2016年10月11日这件事之前,李是知道我们就是要找罗某某吃钱。(2)杨枭的供述,2016年10月11日早上,何行打电话给我说找到“火星”了,说在石桥新村桥头一个超市门口,我和李扬到该超市,火星在超市里,何行在超市门口,我喊火星走我屋头去,火星出来后我看见他左嘴角、其中一只手掌在流血,他说是给别人打架弄到的,然后我就用手将火星肩膀攀住,打出租车将他带回我家。在车上时火星想跑,何行发现他右边裤包有一把黑色折叠猎刀,何行怕他将我们弄伤就将火星的左手背到他背后押上,并用拳头打了火星几拳头。在途中我怕火星记到路线,就用火星的衣服盖住他的头。出租车到了上美广场负二楼地下停车场,我和何行将火星押到我租的家里,我将火星带到靠厨房李扬住的房间,之后我去客厅接水时听见何行在屋里打了火星一下,我只听见砰一声,我进去后发现火星蹲在地上,我就把何行喊出去了,我又问火星为啥骗我,我听了火星的回答很生气就扇了他一耳光,我把他带到客厅让他把身上的东西全掏出来,结果发现他还有一副手铐,我让他把自己铐在客厅的防护栏上,我问他既然去超市买水怎么东西都不在,他说放在宾馆房间里,我喊李扬过去把火星的东西带过来。过了一会李扬和丁香一起来了,我又问火星当时借我钱干什么了,他说借钱打游戏,就因为打游戏把笔记本电脑都拿去当了,火星又给我说让我帮他把笔记本电脑赎回来,我同意了。我就让火星给当铺老板打电话,恰好那个老板况哥我认识,我就联系了李某到况哥那里用1600元将火星的笔记本电脑赎回来,我在耍电脑时火星说把这个电脑拿去卖了,卖的钱可以用来买电话卡和晚上请我们吃饭开销,我就让李某拿去卖了,说好的价格是3800元,因无充电器和电脑壳子,就压了500元,除开赎电脑李某垫的1600元和压的500元,我拿了1700元回去。14时许,火星同意用其中200元买菜,并说他只用得到200元,让我们把剩下的钱拿到用,我给了何行400元,丁香300元,李扬300元给自己留300元。之后火星说他去拿那500元,再找1000元钱还给我,17时许,他就走了。其实罗某某不欠我钱,是因为何行知道罗某某在外面赌博赢了钱,想吃罗某某的钱,何行反复给我说,我之前都反对,但是都是朋友,我就没有拒绝这个事情。叫丁香把罗某某找出来、通知何行、叫我把李扬喊到一起都是何行的主意,是何行一手安排的。当日上午7时许,我和李扬到超市时,罗某某的嘴角、手上在流血,何行手上拿着刀,周围没有其他人拿刀,但是具体情况我没有看见。从找到罗某某、将他带到我们房间,直到罗某某离开,何行一直都在。何行把罗某某带到李扬那卧室打,声音比较大。我打了罗某某两耳光,李扬打没打我没看见。我没搜过罗某某的身,我上厕所出来时看见罗某某身上的东西放在桌上,有大概几块钱零钱、一张银行卡、手机、手表,不知道怎么拿出来的。手铐是我的,我不知道是谁把他铐在窗户护栏上的。罗某某怕手机放在旅馆掉了,叫我们帮忙拿出来,我让李扬去拿的。我没问过罗某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宝密码。罗某某说请我们吃饭但身上没钱,所以他自己把当票拿出来让我帮忙垫钱把笔记本取出来找人卖了,后来我帮他垫了1600元把笔记本取出来,又找李某过来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钱是罗某某自己处理的,他给我、何行、丁香、李扬每人拿了几百元,但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拿钱给我们。(3)李扬的供述,2016年10月11日6时许,何行给杨枭打电话说人找到了,他接完电话就让我和他一起去帮何行找个人,我同意了。我们打出租车行驶一段距离后何行也上车了,当时他手里拿了一个用电脑键盘包装纸盒裹起的东西,他上车喊师傅朝石桥新村走,在路上他一直在用手机发短信息,我们到了石桥新村一巷子里,我跟着跑上顶楼时看见何行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在房间里面到处找人,他打电话连问了几句是不是在石桥新村河边的小卖部,就又把砍刀包裹起来朝楼下跑了,我和杨枭跟下去快到小卖部时,我看见何行右手拿着砍刀指到火星,当时火星嘴角、左手拇指在流血,何行用左手勒住对方脖子朝石桥新村方向拖,我把何行的刀夺下来后他就用两只手使劲把对方勒住拖,杨枭在后面推,何行拦了一辆出租车,车子启动时火星想跑,杨枭打了对方一耳光,何行在后排不停的用手朝对方胸部及脸部乱打,后该男子往前面伸时我用手把他的手臂扳住,防止他拉档杆,我们将其带至杨枭的租住房内,何行、杨枭将其带至我住的房间内,我在客厅听见砰的一声响(听杨枭说何行在房间使劲踹了火星一脚),就听见杨枭好像在骂何行,何行就气冲冲的出来。后我看见火星被人用手铐铐在窗户上,我好像听见何行问对方前段时间是不是赢了许多钱,一共分了多少钱。过了半个小时,杨枭喊我去石桥新村黄钻宾馆拿火星的手机过来,我在207房间看到丁香,她说手机在她那,我就和她一起回了凯旋国际。16时许,杨枭回来,拿了200元给火星让他去补手机卡,给我拿了300元做伙食费。我和火星没有债务关系,火星和杨枭、何行有无债务关系我不清楚,但我们三人找到火星到火星离开房间,这期间何行、杨枭从来没有说过债务的事情。最开始何行给我们说的是火星以前骂过他,他想把面子找回来,后我听见何行问火星前段时间赢钱分了多少的事情,我感觉何行想吃对方的钱。杨枭说有个人在电话里骂了他还差他的钱,让我帮忙去找那个人,我当时是以为帮他打架。手铐是杨枭的,是谁铐的罗某某我记不清楚了。杨枭用皮带打过罗某某。在杨枭住处,我听到何行、杨枭向罗某某要钱,但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当时我在厨房做饭。当时我在客厅,何行、杨枭把罗某某弄到卧室在,杨枭让我拿点水进去,我进去后看见罗某某的东西放在床上,有一张银行卡、二十多元零钱和一张纸条。当时杨枭让我去拿罗某某的手机时我才隐约估计到他们是在找罗某某吃钱,所以在拿到手机回去的路上,我把罗某某手机卡拿出来弄坏后扔了,我怕何行、杨枭拿到手机后向罗某某家人要钱,把事情搞大。我把罗某某的手机拿过来后,何行当时说要放罗某某的血,我用装刀的盒子拍了一下罗某某的屁股,目的是为了防止何行伤害他。(4)丁香的供述,何行听说罗某某打游戏赢了几十万元,想找理由在罗某某那吃点钱,就找机会骂了罗某某并与其产生矛盾,以解决矛盾为由问罗某某要钱,他让我帮他找罗某某。2016年10月11日6时许,我告诉何行说火星和我们在石桥新村,后告知其具体位置,之后我回到宾馆时何行打电话说有人来接我,一男子将我带到杨枭家里,杨枭叫我把火星的手机给他了,我看见火星被铐在客厅阳台的铁栏杆上,嘴角、左手有伤,还有血迹,我给罗某某擦完药之后,杨枭就问罗某某那天打游戏赢了多少钱,钱都到哪去了,罗某某说钱用完了,杨枭问了罗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之后用罗某某的手机进入微信。从微信里面充值,但银行卡已经没钱了,杨枭继续问他钱到哪去了,罗某某不配合杨枭就用皮带抽打罗某某的上身和腿部,还喊罗某某赶紧找钱,罗某某还是不配合,我一生气就扇了罗某某一耳光,带我到杨枭家的男子就威胁罗某某说“给你机会你不要,到时候把你弄凶了你不要怪我们,我们也不想要这个结果”,我就提示罗某某有一台电脑当在物资宾馆下的一个数码店里,你把它赎回来卖了就可以换来一些钱,罗某某同意了,杨枭就找人处理卖电脑的事,之后杨枭就和他朋友处理罗某某的电脑去了,杨枭回来后数了钱给何行和带我到杨枭家的男子,给我数了300元。杨枭也知道罗某某之前打游戏赢了几十万,所以就帮何行要钱,他也可以从中得到一部分钱。我、何行、杨枭和罗某某都没有债务关系。从我到该房间到离开,杨枭、何行、李扬都在房间里,只是我没有看到何、李打罗某某,但二人都恐吓了罗某某。我在房间时李扬曾用把刀打了罗某某一下并说“好生说,把你晓得的都说了”。找罗某某、吃罗某某的钱是何行、杨枭的主意,他们两人早就有这个计划,在找到罗某某的前一周就给我说只要找到罗某某告诉何行或杨枭都可以。大概事发前一周,何行、杨枭都给我说过他们最近缺钱,让我帮忙找到罗某某,想吃他的钱,最早是何行知道罗某某赌博赢了钱才给杨枭说的,后来他们才给我说的。我去杨枭的住处后,何行、杨枭都说过知道罗某某赢了钱,让罗某某拿钱出来的话,李扬一直都在场,他是听到这些话的,他应该知道找罗某某的真实意图,因为何行、杨枭当时在房间内找罗某某要钱那些话他是听到的。李扬打没打罗某某我没看见,但杨枭找罗某某要钱时李扬也在旁边帮腔叫罗某某配合到把钱拿出来。当时是我提醒罗某某还当了台笔记本电脑,我看他挨得有点凶,想让他把笔记本交出来,免得继续挨打。经庭审质证,四被告人对上述控方证据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上列控方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四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行、杨枭、李扬、丁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行、杨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扬、丁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枭辩解称被害人欠自己的钱,自己未打过被害人、未碰过被害人的手机,未向被害人要过钱的意见,有其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27日所作供述、被告人何行、丁香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一致证实其与被害人无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殴打被害人、强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后试图用被害人手机转款的事实,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扬辩解称不知他们是吃钱,自己没有参与抢劫,自己是非法拘禁的意见,有其供述、被告人何行、杨枭、丁香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能一致证实其在作案时明知是向被害人“吃钱”,仍伙同何行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杨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四、被告人丁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五、被告人何行、杨枭、李扬、丁香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4043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何行违法所得400元、被告人杨枭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李扬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丁香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行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被告人杨枭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被告人李扬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被告人丁香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退赔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害人罗某某,违法所得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利蓉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尚 月书 记 员 张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