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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郑天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04行初87号起诉人郑天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2017年3月27日,本院收到郑天文的起诉状,请求:1.撤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决[2016]10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莆政行复[201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一并审查《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13]233号)和《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3]331号)文件;3.本案诉讼费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郑天文因不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莆国土资决[2016]10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莆政行复[201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给起诉人,同时告知起诉人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起诉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莆国土资决[2016]100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莆政行复[2016]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关于起诉人要求审查《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莆政土[2013]233号)和《关于莆田市壶公路一期工程及拆迁安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3]331号)文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本案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其一并提起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天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游金高审判员  黄元招审判员  彭筱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晓岚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