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程应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程应祯,赵化盖,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程应祯,赵化盖,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安义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白利、赵宇航,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应祯,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四十一号街坊*栋2门***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琳,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程应祯女儿。原审被告:赵化盖,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黄克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磊。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陆玉才,该队队长。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应祯,原审被告赵化盖,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付爱丽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