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磊、抚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抚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胡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泉,经理。被执行人胡燕华,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刘磊与抚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胡燕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88元,未执行标的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全 武审判员 廖 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